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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没撞我,怎会主动报警?被告:做好事反被索赔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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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09: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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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俞伟慧  通讯员  海薇
  制图  沙漠
  
  “当时我看到她摔晕了,边上她的孩子还不停地哭着喊妈妈,我心一软就帮忙报警了,没想到现在却成了被告。”海宁姑娘小徐说。而小徐口中摔晕的“她”——黎女士却一口咬定是小徐撞了她,并在自己的诉状上,向小徐索赔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8万多元。
  昨天上午,此案开庭。
  A  事件回放(当事人自述):
  小徐:上班路上,见人摔倒后好心报警
  
  去年6月4日早上7点半左右,天下着小雨,小徐骑着摩托车去上班,行驶至市区碧云路和水月亭路交叉口附近时,右前方有一个妇女带着一个小女孩。两辆摩托车都是由南向北开,还没到红绿灯处,前面的妇女就向左转弯了。
  “突然,我看到这辆摩托车左转弯到我的车道上来了,我紧急刹车,结果由于雨天路滑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小徐说,她自己站了起来,看看没受伤,就想继续赶路。可当她抬头时,却发现前面那辆摩托车不知何故也摔倒了,摩托车上的女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边上,小女孩不停地哭着喊“妈妈”。这个摔倒的妇女就是黎女士。
  黎女士虽然戴着头盔,但这一跤摔得不轻,当即就昏了过去。“当时我挺着急,心一软就上去一边安抚哭泣的小孩,一边帮忙报警。”小徐说。
  
  黎女士:没有撞我,怎么会主动报警?
  
  “当时我送女儿上学,天下着雨,我穿着雨披,小孩站在前面,我看前面没有车,就打了转向灯,然后向西转弯,这时有车从后面撞了上来,然后我就摔倒昏迷了。”黎女士说。   
  事发后不久,120急救车和交警都赶到了现场,黎女士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后来在医院里,黎女士先后动了两次手术,差一点丢了性命,大半年下来医药费一共用掉了10多万元。黎女士认为是小徐撞了她,如果没撞,她怎么会主动报警呢?
  今年4月7日,黎女士的家人一纸诉状把小徐告上法院。诉状上要求小徐赔偿黎女士的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等9项费用,共计18万多元。
  B  警方调查:
  两人车辆均无明显撞痕
  但“部分事实无法查清”
  
  事后,交警对小徐做了笔录并对事故作出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这份证明中,写明了交警调查这起交通事故得到的情况:
  2010年6月4日早晨7点47分,徐某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在碧云路和水月亭路交叉口路口南侧地方,遇前方同向由黎某驾驶的摩托车向西驾驶时,两车摔倒,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黎某受伤;事发时下雨,道路平直潮湿,视线一般;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违反规定在驾驶人身前载人;两车经过检测,车况均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经调查,两车无明显碰撞痕迹。
  另外,还有一句话是“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之规定,就事故损害和赔偿问题,当事人可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  庭审交锋:
  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事故发生后,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处理,根据调查取证,该起交通事故的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故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交警大队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
  虽然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是并不等于被告对原告没有造成侵害,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应与被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原告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已基本康复。现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
  故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81142.02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9个项目)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整起事故是由于原告在驾驶摩托车时违反规定驾驶,遇到突发状况时操作受阻避险不当带来的操作不慎而摔倒,该事故性质纯属于单方交通事故。同时,根据市交警大队出具的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的“两车无明显撞痕”认为:原告的人身受伤与被告根本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责任划分的问题,故不应该承担原告提出的损失。
  D  辩论焦点:
  两辆摩托车行驶过程中有没有碰擦?
  
  原告:从事发路段的视频监控中可以看到,事发时,两辆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在同一方向,原告车辆在前,被告车辆在后,且被告所驾车辆车速较快,两车距离逐渐缩短,发生事故前没有超车行为。
  当原告行驶到碧云路和水月亭路交叉口南侧时,原告打起转向灯,往左转向,想从慢车道变道至快车道,因当时被告车辆车速快,前后距离近,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被告刹车后先摔倒,后发生原告摔倒的事实。从被告所驾车辆刮擦的痕迹及车上黏住的其他痕迹来看可以得出结论,被告所驾车辆当时是行驶在慢车道上的,而不是行驶在快车道,所以事故发生时两车是在同一车道内。
  根据现场照片、车辆倒地位置和惯性等原理并综合其他原因认为,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受到外力撞击的可能性很大,也就是说被告车辆与原告车辆相互刮擦、撞击的可能性很大。
  被告:事发时,两车距离相隔近是事实,但是间隔多少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中间确实有间隔,而且从监控中可以看出,两车在事发时不在同一个点位。
  另外,假如两车确实有碰撞或刮擦,那么根据惯性,被告的车辆应当继续由南往北行驶,摔倒时车子应该在原告车辆的前方,或者两辆车子倒在一起。而根据当时两车的倒地位置可以看出,被告的车子并没有摔倒原告车子的前面,也没有摔在一起。
  根据现场的照片、车辆倒地的位置,车身的痕迹和惯性等原理并综合其他原因认为,两车没有碰撞或刮擦的事实。
  
  收到起诉书后,小徐曾求助媒体找当时在场的目击证人,但是昨日开庭,未见证人出现。
  法庭上,播放了事发路段附近的监控视频。
  法庭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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