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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要来了,开网店的爱网购的通过网络支付的都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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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6: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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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该草案在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信用评价、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经营主体纳税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平台不提供经营者联系方式 消费者可要求先行赔偿
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不得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
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与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刷单、威胁买家改评价  最高可罚五十万
为保证电商信用评价的真实性,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其中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等。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以拒绝服务为由  强制用户同意个人信息收集
草案指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
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收集、处理、利用其个人信息。
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修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规则的,应当取得用户的同意。用户不同意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方法。
此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到用户查询请求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结果。用户对错误信息提供更正补充请求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更正补充。
若发生信息泄露 卖家须及时补救
近日,“京东数据疑似外泄”引起热议,折射出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消费者在网上下单时,需要填写手机号码、地址等真实信息。不法分子一旦拿到这些信息,就很有可能进行“精准诈骗”。
针对此类问题,草案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交换共享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应当对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使之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及其终端,并且无法复原。
网店卖家须依法纳税
与实体店铺相比,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交税”几乎是一种潜规则。虽然目前大型的B2C网站偷税概率较低,但部分B2C、C2C模式的商家仍有不交税的情况。对此,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不过,也有专家建议,电商征税不应该“一刀切”,要区分哪些是经营性行为,哪些是非经营性行为,可以考虑根据交易规模和频次,制定交税标准。

微商、网约车算不算规范对象?
近年来,微商、网约车等服务快速发展,在这些服务之中,到底哪些属于电商法规范的范畴?
根据草案,电商法中所指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如果自然人利用网络出售二手物品、闲置物品和自产农产品,属于偶然行为、不具有持续性的,不适用这一法律。
从广义来看,在线保险、网上证券交易、网约车等都属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但金融服务因有其特殊性,不是规范重点,应参照行业专门法律。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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