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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看职场女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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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3: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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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如果周琴被强奸的事实被法院认定,在当前的法律下,她也几乎注定得不到精神赔偿,向学校追责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
近日,发生在贵州毕节的一起“强奸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案件用一句话概括起来为,女教师被校领导安排陪酒,醉酒后被乡土管所所长强奸。警方办案人员一句“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惹来诸多非议。
7月12日,此案经媒体曝光。7月13日晚,当地传来消息,“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补充证据后,于7月13日提请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同日,市检察院已批准逮捕。”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当然雷人。但是,回到说话的语境,这句话的逻辑基础可不古怪,还很普遍。本案也折射出许多职业女性面临的共同困境。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逻辑何来
事发现场的这道门是坏的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反了具有普遍性的老旧思维
告诉受害人周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是为她做笔录的当地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钟显聪解释说,给周琴录完口供后,发现她所反映的强奸案“暴力特征不明显”,而且还提到有避孕套,在强奸罪方面,很难认定。所以才问周琴,是否能接受和解。
事实上,钟显聪这句话不是凭空想象的,它反映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典型的强奸应该伴随着暴力”(结合钟显聪的语境,在他的思维中,用避孕套很大程度上被当做“非暴力、乃自愿”的佐证。)这在轰动一时的“宋山木强奸案”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该案的受害者罗云是宋山木曾经的下属,而宋山木在案发过程中未采取直接暴力手段,并无衣裤拉破及撕扯证据。宋山木在庭审中承认与罗云发生了性关系,但是一直强调这是罗云“自愿的”,表示这不是“强奸”,是“性交易”。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郭自力曾说我国一直以来认定的强奸罪都有暴力的形式。而法律工作者沈彬将“宋山木强奸案”这样的案件归类为“职务性强奸”,他也指出,从刑法上说,强奸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女性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这里的“胁迫”往往被司法机关理解成“以暴力相威胁”,比如说“你不从就杀了你”。这种狭隘的理解给老板、官员利用职权奸淫女下属敞开了方便之门。
由此可见,“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这句话表面上看起来标新立异、惊世骇俗,但实质上,它反映的不过是一种狭隘而老旧的办案思维,并且有这种思维的人还不少。


这种老旧的办案思维早就应该抛弃
事实上,表面上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的性侵害案件大量存在。公益诉讼律师郭建梅表示,15年来,他们的团队办理了很多性侵害案件,其实绝大部分都是属于“软暴力”控制关系,且利用权力来实施性侵害的个案有增多趋势。有法律研究人员查阅了2006-2008年间的某地区强奸案件材料后也发现,从手段上看,多以身体压制等微暴力手段和其他非暴力手段为主,严重暴力手段并不常见。
时代在进步,曾经参与起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学家、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就表示,“不能像古人要求烈妇、烈女那样去要求当代的女性以死相拼甚至宁死不从;这样是不符合妇女的人身权利保障的要求的。复杂的权力(关系)发生作用的时候,即使是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因此,钟显聪这句话里反映的老旧思维正在也必须被摒弃。否则,许多妇女的权益可能就得不到保障。
办案人员颠倒了司法常识,本案在程序上也涉嫌违规
宋山木强奸一案引发过巨大的反响
司法常识一:“戴没戴避孕套”不决定发没发生性行为
此案经媒体曝光后,有人戏谑道,“戴上了避孕套,男方被套了起来,双方的性器官便无从接触,何来性行为之说呢?”虽然,钟显聪的这句话很大程度上是想佐证“非暴力、乃自愿”,绝大部分人也都很清楚“用了避孕套也是发生性行为”,但也确实不排除有人会受到这句话的误导,相信所谓的“我国法律规定,要性器官直接接触才算发生了性关系”,做出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需要澄清。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尽管对诸如“同性间的强奸”、“以一些非常规的性方式进行的强奸”等情形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毫无疑问的是,法律上明确不存在“戴了避孕套就不算性行为”的说法。媒体也报道过不少已经判处了的用了或者准备用避孕套的和强奸有关的案件,比如,“男子带着避孕套预备实施强奸”,“男宾客拿了4个避孕套强奸伴娘”,“丈夫当着妻子面强奸小姨子妻子还为其拿避孕套”……
当然,我国强奸案的办案在认定“发生性行为”方面也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强奸案件中,约有90%可发现生物学证据的遗留,因此采用DNA鉴定是一种帮助认定犯罪事实的有效手段,也能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冤枉的情况。然而,在我国强奸案件中,只有不足10%的用到了DNA鉴定的手段,在这些用了DNA鉴定的案子中,还存在大量不规范的情况。不过,在本案中,毕节市公安局的警官对记者说,用过的避孕套、卫生纸、床单的化验结果都可以表明二者之间发生了性关系。
司法常识二:判断强奸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而非用没用暴力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强奸罪做了细化和规范。其中提到,“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而“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没有用暴力手段或者没有反抗迹象,并不能认定妇女就是自愿的。当然,这也增加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检察院提出公诉和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因此,需要对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有数据表明,在强奸案件中,被告人主动认罪的情形不超过50%,因此更需要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综上,在本案中,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合乎常理的,倒无须诟病。
悲剧根源:许多职场女性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好在周琴家人非常理解、支持她
职场女性“被陪酒”具有普遍性 心理委屈缺不能说“不”
“邮电局女职工陪酒后暴毙”、“女教师拒绝陪酒并扇领导耳光,而后被停职”……这样的新闻很多。杂文家刘洪波说,女职工被上司在一定程度上占有,已不是新鲜事。这里说的占有,是宽泛的说法,包括但不单指身体的实际占有,还有对个人自由支配时间的占有、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弱身体侵犯和精神侵犯等等。这相当于把女下属当做“权力的消费品”,毫无尊重可言。不管是公权力也好,还是企业的“权力”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另外在一项调查中,职场女性中有43%的受访者遭受过性侵害,发生过性关系的有4%。
而本案的受害人周琴经常被校长叫去敬酒,强奸案发生前更是被要求敬了十五、六杯50多度的白酒,远远超过了她能够承受的范围。总之,被强迫敬酒是整个事情的根源。
改善这样的环境,当下最重要的是推进相关的司法建设
女性是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但这不完全奏效
在网上流传着很多《拒绝陪酒十大绝招》之类的“宝典”,但是用一次可以奏效,次次都用未免要求这位女性不但“智勇双全”还得有一定的运气。又有人说,这些女性为何不勇敢地说“不”?这又是理想化的想法,也许有效,但是要冒着“丢饭碗”的风险,不可能要求人人都当“烈女”。而在强奸案件中,激烈的反抗还可能会让女性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当然,贞操重要还是生命重要也引起过很多争论。
改善一些传统的观念很关键,但是没法一蹴而就
另外,许多女性受到了性侵害后不敢站出来,很大程度是因为“舆论杀人”——女性被性侵害后被歧视,甚至被男友、丈夫抛弃的例子都存在。在周琴的案子中,也存在着这样的压力,据她母亲说,有人散布谣言,说周琴是为了“出风头、调工作、住大房子”。而另一种观念来自女性自身,被性侵害后的有的女性会自我感觉“抬不起头来”。不过,一时想要改变一些人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也很难,虽然改变社会观念被认为是关键。
结语:如果周琴被强奸的事实被法院认定,在当前的法律下,她也几乎注定得不到精神赔偿,向学校追责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但是,她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讨一个公道令人称道,这当然也能促进相关的司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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