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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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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2: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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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方向转变,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海宁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全市“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对象

    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而成立的企业。

    二、税费减免

    (一)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5年底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二)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三)“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五)“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六)“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其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如符合税法规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七)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三年内免征、第四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八)转型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免收许可类、非行政许可类费用和各类工本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时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除外,其他转型企业年检时三年内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九)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其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以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三、财政奖励

    (一)以“个转企”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留成实得超过基数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转企”企业转企三年内申报的商务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安排。

    (三)对第一产业个体工商户转为第一产业企业的,有关对一产的财政扶持(补贴)政策继续延用。

    四、社保扶持

    (一)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参保可实行三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三年内社会保险费按原比例参保,第四年起按全市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参保缴费。

    (二)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五、准入便捷

    (一)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其房屋使用证明的效力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延展;“个转企”工商注册登记在同一窗口合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二)各许可审批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原则上应列为即办件。对许可事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但符合变更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行政服务中心要动态及时具体研究“个转企”过程中的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协调各窗口的许可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督查行政审批各类费用减免落实情况,切实为“个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转型升级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五)皮革城、家纺城等专业市场和相关工业园区在店铺、厂房招租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个转企”企业,并推出一定比例的店铺、厂房优先面向“个转企”企业招租。

    六、金融支持

    (一)各金融机构凭《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对“个转企”的企业积极给予企业贷款支持。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的范围。

    (二)各金融机构要提升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要在符合规定要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提供便利,并对“个转企”企业贷款实行“一站式”和限时审批。

    (三)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个转企”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

    1.在本市金融机构权限范围内给予最低贷款利率,同时创新还款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3.实行财政贴息扶持。个转企后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第一年度按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第二、三年度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财政贴息,年度内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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