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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投了保,结果出了意外,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近日,投保人俞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俞某诉称,2009年8月,他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摩托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8月8日零时起至2010年8月7日24时止。
2010年2月,俞某与一辆轿车相撞,俞某受伤。俞某在我市某医院用去医疗费1万余元,远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同年3月初,俞某将理赔材料交给该保险公司,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损害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俞某的损失已经从肇事方获得了赔偿,那保险公司就无需再承担保险责任。
日前,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俞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于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产生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获得额外利益。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赔偿后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第三人赔偿后,保险人承担的是损失补偿责任。但是本案中,俞某投保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且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保险法》不仅明确限制了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同时赋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另外向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重复获得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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