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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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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12: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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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海宁人力社保”政策法规宣传专栏第二期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

    孙先生于2009年5月1日进我市某皮件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31日,因家中有事,孙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第二天起即不再上班。公司认为,孙先生未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故不予结算工资。孙先生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除要求公司全额支付工资外,加付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孙先生的要求具有法律依据吗?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公司除支付给孙先生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应当支付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的二倍工资。

    此外,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外,还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发表于 2013-3-29 14: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嘉兴
中国不缺法,但中国式的执法造成了目前法不责众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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