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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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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9: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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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为依据,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2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400元的搬迁费。

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标准计发:

(1)梧桐、凤鸣、龙翔、濮院、崇福、乌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层高不足2.20米的房屋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800元;

(2)其他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层高不足2.20米的房屋按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700元。

2.临时安置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后按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按标准计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为止;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5)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征收人拒绝安置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奖励。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0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四)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

三、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6日公布的《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桐政发〔201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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