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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请门槛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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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10: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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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高丽  通讯员  翁朝萍
  
  9月7日,硖石、海洲、海昌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各城镇社区居委会均收到《关于受理海宁市区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通知》,开始受理2011年度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户籍、收入和住房条件的市民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止。
  “继去年大户分小户政策的实施,今年廉租房申请条件相比去年又有所放宽,而且补贴标准也有提高。”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是为了使住房保障体系更完善,逐步扩大廉租房的受益面。
  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内可申请
  申请廉租房的收入条件分两种,一种有证,一种无证。持有有效期内《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其中之一的市区低收入家庭就可持证申请;未取得上述证件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也可申请。
  今年,廉租房申请的收入条件放宽。未取得上述证件,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内(1000元以内)的经济困难家庭就符合申请的收入条件。而去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680元以内)的经济困难家庭才可以申请。
  因家庭困难出售的住房面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今年实施的细则明确规定: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有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病种的治疗,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而在以前的申请细则中,2004年6月1日后出现以上情况,是被计入面积的,限制这些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
  40周岁(含)以上单身居民可分小户申请
  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以户口本上记载的人员为准。但几代户口在一起的大家庭,若只拥有唯一一套住房,按户口本上市区常住居民计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可进行分小户处理,并且只可由分好小户后无房的一户家庭单独出面申请。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说,目前反映住房困难的大多是住在父母家或岳父母家的小家庭。工作人员打个比方:一户5口人,一对老夫妻,一对年轻夫妻加一个小孩,住房面积总共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且只拥有唯一一套住房的,年轻夫妻和孩子可以单独申请廉租房。
  另外,今年的细则将2010年规定“50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也可作为一户家庭”降低至“40周岁(含)”,扩大申请人群。但是离异的单身居民最近一次离异必须满两年。
  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提高2元
  廉租房保障形式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两种。今年,考虑到物价、市场平均租金等变化,将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原本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提高至12元。
  按照新的补贴标准,一人一户的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由原来的360元提高至432元;二人家庭由原来的450元提高至540元;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由原来的500元提高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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