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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了四年物业费,物业状告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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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7 14: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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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缴物业费四年被告上法庭

    ■记者 夏珊烨  通讯员 海薇

    昨天上午,市人民法院第11法庭,作为被告的业主蔡先生和原告小区物业方的委托律师,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

    物业和业主,本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何以会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欠了四年物业费,物业状告业主

    蔡先生于2004年搬入市区隆兴嘉苑小区。根据当时的规定,按月收取物业费,标准按每平方米0.5元计算。蔡先生家面积约100平方米,每年需支出物业费600多元。

    最初的四年,蔡先生和物业相安无事。可因为电子防盗门上的一个电子门铃按钮,蔡先生与物业渐渐产生了嫌隙。

    “从我入住那一年开始反映,但物业始终没有动作。”蔡先生对法官说,他家为118室,房产登记证上也白纸黑字的写着“隆兴嘉苑某幢某单元118室”。然而,从他入住的那一天起,楼道电子防盗门的电子门铃按钮却被标上了“108室”。

    蔡先生认为,电子门铃按钮与实际不符给他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比如送水工、快递员等常常找不到真正的“目的地”,就连很多上门来玩的朋友,也常常“迷路”。对此,蔡先生只能将错就错,只当自己住在了108室。

    纠结了四年,从2008年开始,蔡先生不再缴纳物业费。

    去年10月,为催缴2008年至2011年蔡先生所拖欠的2400余元物业费,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向他发去了一封律师函,并向法院起诉。

    “2010年前后,物业在我的房屋附近15米左右范围内,改造了近11个车位,这完全没有征求我的意见。”蔡先生解释说,绿地改造车位后铺上了草坪砖,但在整个改造过程中,他全不知情。

    对于自己欠缴物业费的原因,蔡先生认为,电子门铃按钮只是诱因,最主要的原因,是物业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在收到律师函后,蔡先生发去回函,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当时绿地改造车位的相关部门批复文件、业主意见、收支明细等原始资料。“在物业公司给予我应享有的权利后,我马上就可以支付物业费。”蔡先生当庭表示。

物业认为业主说法并不成立

    对于蔡先生的说法,物业公司所委托的律师认为,小区停车位改造于2010年进行,可蔡先生却早在2008年就开始拖欠物业费。且在此次车位改造中,改造主体为业委会,改造资金也由业委会支出,每年1000元的停车费也是业委会在进行收取,物业在其中不过是扮演了一个协助者的角色。

    “停车费收支情况每半年就进行一次公示。”原告律师还指出,蔡先生对绿地改车位一事颇有微词,但他本人却支付了每年1000元的车位使用费,他的做法和说法,前后矛盾。

    由于蔡先生不愿调解,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记者从隆兴嘉苑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蔡先生所说的“118室”变为“108室”,其实也有苦衷。

    “他所住的楼道,总共9个单元,可当时安装电子防盗门时,厂方能够提供的按钮,最多只能到‘116室’,这才用‘108室’代替了9单元的门牌,且9单元所有住户都是这样的。”物业负责人说,昨天下午,已经派工作人员将蔡先生家的电子门铃按钮改为“118室”。

    而蔡先生所提的改造车位一事,该负责人表示,改造车位意见征求于2009年10月底开始,除张贴告示外,还设有意见箱,当年共有5位业主提出不同意见,但其中并没有蔡先生。“我们小区有600多住户,通过上一次改造车位后,现在露天车位加车库总共300个,但仍有200多辆车没有停车位。”该负责人认为,改造车位符合程序,也已在相关部门备案,蔡先生的说法站不住脚。

拒缴物业费抗衡,实属不明智

    市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蓓佶认为,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大幅攀升,其中有较大一部分为业主未及时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物业服务合同》等协议,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就必须按时支付物业费。

    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是每个业主应尽的义务。物业公司在对小区的管理服务中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与缺陷,但业主用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抗衡,实属不明之举。

    此案中万一被告败诉,不但要支付应付的物业管理费,还要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这对目前仍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是个提醒。当然,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约定服务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且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同时设计绿化面积减少的,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整个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私人车库常被挡,拒缴物业费

    就在今年1月,我市某物业公司将一小区业主王强(化名)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12个月双倍物业费和违约金,共计1500余元。

    物业公司诉称,2009年9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了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以及违约等相关事项。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王强无正当理由,共拖欠物业费651元,应根据协议双倍支付物业费以及违约金200余元。

    王强在庭审中承认自己之前的确没有缴纳物业费。“我愿意调解,并同意缴纳物业费,但是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为管理不当给我造成的损失。”庭审中,王强向法庭提供了6张照片,证明物业公司对车辆管理混乱,经常有汽车停在他家的私人车库门前,造成他的车辆进出困难。

    而对于王强的主张,原告在法庭辩论环节中发表意见:“被告所在的小区目前已有99%的业主缴纳了物业管理费,83%的业主缴纳了明年的物业管理费,这表明大部分的业主是认可我们的物业服务的。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证据不充分,也不是事实。”

    据悉,原被告双方当庭均表示愿意调解,然而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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