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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自拆违法建设明确最后期限 “拒不自拆”将实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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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09: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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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沈婷婷

    本报讯  3月16日晚,我市召开全市党员干部带头拆违工作会议,明确了党员干部自拆违法建设的“最后期限”:对有列入“新必拆、八先拆”范围的违法建设,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于3月25日前拆除,其他各级干部和党员应于3月31日前拆除。

    督促党员干部带头自拆违法建设有利于发挥各级干部和党员在全市拆违控违专项行动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切实保障全市拆违控违工作顺利推进。此次带头拆违的对象为各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编制外岗位合同工和自聘人员),各村(社区)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广大党员。

    各级干部和党员应带头拆除顶风抢建、影响安全、典型重大、影响环境、妨碍建设、侵占耕地、建新不拆旧和其他依法应拆的违建。党员干部应自拆的违法建设除了本人的,还包括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以及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有未经依法依规处理的违法建设。

    会议通报了前期全市党员干部违法建筑自查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有952名党员干部申报违法建设面积139532平方米。接下来,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分管干部(组织)工作的领导出面对自拆对象做思想政治工作,督促签订限期拆除承诺书,同时对先期未自行申报的人员进行补报。各地、各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发动社会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理。

    对已签订限期拆除承诺的,各单位要给其安排一定时间进行自拆;对不愿签订限期拆除承诺书的,由所在单位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进行约谈,并告知不限期自拆的责任后果。

    对在承诺期限内未完成自拆的,由所在单位分管纪检监察领导对其进行再次约谈,做好调查取证和询问笔录,视情通过政务公开栏、OA办公系统、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处理,接受干部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要暂不安排工作任务,督促集中精力自拆或做好家属工作直至拆平为止。

    对拒不自拆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到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除当年度不得评先推优晋升外,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涉及各级领导干部的可“先免职后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委副书记、市长戴锋指出,全市党员干部要按照“五(吾)带头”的要求,深刻理解拆违专项行动的现实和长远意义,作好带头拆违的表率和先锋。戴锋强调,开展拆违控违专项行动是推进城乡转型发展、改善民生的一项硬任务,必须要坚决坚定,乘势而上,强势推进。要采取管用有效手段,尽可能运用各种资源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拆违工作转化为自觉行动。要赢得群众广泛支持,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强化倒逼措施,营造拆违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严格督查和问责,做到“决心下得狠”、“督查考核得狠”、“对党员干部震动得狠”,进一步凝聚拆违合力,明确各自责任,限期完成自拆工作,争取实现拆违工作首战胜利。

    市领导王险峰、沈雨祥、顾照荣、邵小文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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