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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如何认定处理,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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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17: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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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朱文

    10月11日,我市印发了《海宁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为保障全市“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专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于指导我市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拆违工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为何要出台该《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实施细则》有哪些亮点呢?昨天,市三改一拆办相关负责人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

为何要出台该《实施细则》?

“老大难”问题要解决,必须有“据”可循

    该负责人表示,拆违是全省“三改一拆”行动的重要内容,也是长期困扰各地的“老大难”问题。

    拆违难有多方面的原因,制度不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主要体现在:有关违法建筑的规定分散于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违法建筑处理中容易产生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违法建筑情况复杂,但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常引发争议;拆违的方式单一、力度不足,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机关难以及时、有效处理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存在巨大非法利益但得不到有效遏制,增大了拆违控违的难度。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将严重制约拆违工作全面深入的推进。为此,我市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违法建筑认定、处理、拆除及监督

    《实施细则》界定了“三改一拆”行动重点处理的违法建筑范围,明确了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分类处理,提出了违法建筑的多种拆除方式及具体工作要求等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违法建筑的范围。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我市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认定。违法建筑涉及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类型,情况十分复杂,我市根据省处置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于1987年1月1日或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或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建筑,作为认定违法建筑的起始时间,明确了违法建筑的6种情形。

    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我市“三改一拆”中重点处理2006年“两违”专项整治以来新发生的违法建筑,以及2006年“两违”专项整治中遗留未处理或未按市规定处理到位的违法建筑。规定了11类必拆违法建筑,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建造住房等4类可依法处以罚款、没收或拆除处理的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拆除。违法建筑的拆除,原则上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一切经济损失以及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明确了督促自行拆除、代为拆除和强制拆除3种拆违方式。针对当事人身份的不同,分别规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或组织,上级机关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具有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的义务。

    历年来已作过“处理”的违法建筑的处置。经市级相关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依法(包括“两违”专项整治)罚没处理,允许暂时保留的违法建筑,不再作重新处理,待整体拆迁或搬迁时予以拆除,但处理中遗漏的,或者认定为未曾依法依规作过处理应作重新处理。

    违法建筑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义务,全面压缩违法建筑存在和获利的空间。《实施细则》作了不得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屋、土地登记,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获取贷款,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服务,将违法建设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征集发布等6方面的规定。明确了住建、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证照、登记和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房屋所有权证、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当地政府出具的房屋合法证明。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相关部门和单位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依法撤销相关证照或停止相关服务。

《实施细则》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宽严相济 疏堵结合

    宽严相济、疏堵结合,是《实施细则》的一大亮点。实施细则体现了对居住类违法建筑从宽从轻处理、对生产经营类从重从严处理,对农村房前屋后生产经营类违法建筑采取疏堵结合的原则。

    规定涉及省市重点工程和政府征地拆迁的农户,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符合市定限额或拆迁安置标准的,凭拆迁安置协议予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存在超建的,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后再予补办;持证及其他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筑,经村(社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公示无异议,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可酌情从轻处理。

    与此同时,对经过罚没处理,符合农村村民建造住房和“一户一宅”条件且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符合市定限额部分,给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为鼓励村级集体和个私企业发展,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对违建拆除后的建设用地先行复耕,申报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项目,易地等量置换挂钩建新地块用于建造标准厂房,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促进个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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