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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公园、长安镇渔民村、长安镇政府南区块项目的征收范围已经确定。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已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下列事项或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大中专毕业生、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时间: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
(八)征收范围
1.长安公园区块:
东至长安公园南门出入口 西至长安影剧院
南至青年路 北至长安公园
2.长安镇渔民村区块:
东至上塘河 西至修川路
南至海宁市第三人民医院 北至上塘河
3.长安镇政府南区块:
东至劳动路 西至长安镇政府
南至新民弄 北至长安镇政府
(详见红线图)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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