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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驴友!内蒙一女子就委托海宁男子投资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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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6: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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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人与人之间要信任,可只是旅游途中结识的驴友,就把17万资金委托其投资,真的是心太大啊!
内蒙的张女士,旅行途中结识了海宁的驴友,将17万多元托其投资。为了安全、保险起见,两人还签订了担保书。可有了“保本”协议,真的就万无一失了吗?
高息:她委托驴友投资17余万
张女士,33岁,家住内蒙古。她回忆道,2014年1月份,在云南旅游的时候认识了浙江海宁的李先生。
同年2月16号,李先生对她说,有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很赚钱,安全稳定,回报率又高,年息可达到15%,建议她把资金委托运作,一年后还本付息,并答应张女士会出具担保书,约定:为其担保投资理财计划,担保有效期为张女士第一次投资首次出局为止。
张女士心想有担保书在,对这桩合伙投资信心满满,她于2014年2月18日、21日、27日陆续将钱汇入李先生指定账户,总计17万余元。
惊:17万要不回来了
不久之后,张女士发现相关网络理财项目出现异常,于是向李先生多次催讨投资款,未果。张女士一怒之下,把李先生告上海宁法院,要求其偿还投资款17万余元。
张女士在庭审时说:“对方说理财项目很好,至少保本,年收益15%是正常的,有可能会更高。如果不保本,我也不会投。再说,李先生还对我进行担保。”
李先生却当庭答辩称,其只是担保,并没有把钱用于个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喜:法院判决17万归还
2016年8月,海宁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认为,原告张女士为投资理财需要,把款项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从相关证据来看,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被告出具的担保书也是对确保返还投资款的承诺,经法院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如被告出具的担保书,录音材料,银行转账记录,均属原件,被告也均无异议。
故法院认为,原告张女士主张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7万余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李先生主张仅是担保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2016年8月19日,海宁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十日内返还张女士17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当前社会理财产品众多,理财方式各异,各种理财纠纷案件频发,甚至提供所谓的“保底协议”。投资者要擦亮双眼,理性投资,即使委托他人理财,亦应注意保存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及时、依法维权。
(来源:[url=]海宁日报[/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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