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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男子的店面刚装修 村里要收回店铺 律师竟然说村里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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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9: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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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善魏塘街道里泽农贸市场附属店面开水果店的张先生反映,几年前,他从别人手里转租了这里的店面做生意,前段时间,他刚把店面重新装修了一 番,没想到这个月初,他接到村委会通知,说要收回这个店面派其它用场。张先生觉得,自己的店面白装修了,要村里给他一定的补偿。
张先生的水果店位于里泽村精英路与里新路的交叉口,一共有两间。张先生说,店面是五年前从别人手里转租过来的,当时花了25000元的转让费。为了让自己的店铺更加美观,吸引人气,今年11月20日至12月6日期间,他重新装修了店铺。
张先生
装修了这些玻璃门,还有墙壁重新都刷白了,总共花了38000元。
张先生表示,他所在的店面属于里泽农贸市场的附属店面,产权是村里的,他没有跟转租给他店面的人签合同,一般都是每年的12月底前给对方交租金,平均一年的租金在7000元左右。就在他装修刚刚全部完成后,他接到村委会的通知,说他马上就不能在这两个店面做生意了,因为村里打算用这两间店面开一个老年活动 室。
张先生
村里找人通知我的,说要把店面收回了,我说你怎么不早一点通知我,早一点说我就不装修了。我搬走的条件就是把转让费给我,装修费给我,总共6万多元钱。
随后,小编也来到了里泽村村委会了解情况,村委会主任李英说,村里的农贸市场及附属的店面是统一租给一个承租人的,一般村里会与承租人签订三年的租赁协议,协议里约定:租金一年一交,如果承租人在三年内出现租金不到位或者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等租赁协议里标明的履行义务欠缺的情况的话,村委会有权中止协议不再续租,之前的承租人的租期到今年12月底就到期了,现在已经有新的承租人接手,租金是一年16万元。
李英表示新的承租人的钱已经到位了,但还没有开始接管,接管要明年1月1日开始。且张先生实际上是与农贸市场之前的承租人在口头上发生的租赁关系,并没有直接和村委会发生租赁关系,因此,张先生要求村委会补偿给他装修费等费用是不合理的。
李英
我们当初出租的时候就是没有让他们装潢的,要是他们装潢要补偿的话,我们倒贴给他都缺的,如果我们新的老板过去租了,新的转租户装修个26万元或者36万元搬店要补偿的话,那我们就不用收租金了。
李英表示,农贸市场及附属店面的产权本来就是村里的,考虑到张先生现在经营的这两间店面靠近菜场入口处,地理位置好,而且是朝阳的,所以他们也和新接手的承租人约定好了,明年开始把这里用作村里的老年活动室。
李英
之前卫生方面总是不到位,每次都是我们过去打扫的,东西堆得一塌糊涂,现在倒是慢慢改善了。不过现在我们要把这两间店面用于公益事业,必须要收回了,这是明确的,要作为老年活动室。
律师
向村里要求搬店补偿不合理,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村委会是跟农贸市场的承租户签订的承租协议,而与张先生没有直接发生租赁关系,张先生的店面是从承租人那里转租过来的,在法律上说起来属于次承租人。
如果村里要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话,是跟原来的承租人来解除,以及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一个权利义务的,另外,本案中的承租人作为次承租人,没有跟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的形式,如果没有采取书面的形式,法律上视为不定期的合同,不定期合同从法律上来讲,出租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但是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腾退。
村委会与农贸市场承租人的租赁协议是到今年的12月底到期,而村里已经派人在12月初通知了让张先生搬店,因此这个通知的时间点基本上属于合理期限范围内的。
本案中的商户想要维权,他和村里并没有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所以想要跟村里维权是比较困难的。建议商户在租房子的时候,一定要跟出租人签订书面的合同,把权利义务在合同条款里明确,比如说如果提前终止合同的,相应的装修损失,以及一些不可预见的损失或者是违约金,在合同里能够明确约定,这样,如果发生纠纷的时候,就有合同条款的文本的可以遵循。来源:民生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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