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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7月以来已有21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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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22: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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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借此契机,我市公安机关结合自身职能,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7月份以来,全市已破获污染环境重大刑事案件7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1名,其中侦破团伙案件4起17人,有效震慑了各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环境污染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PX项目、PM2.5成为热议的词汇。

  “‘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有效解决了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遇到的困难,使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更为明确具体,操作性更加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高克达表示,《解释》的实施为公安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6月底,海宁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有人非法倾倒工业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因涉嫌犯罪且案情重大,海宁市环保局将该案移交公关机关处理。

  接报后,海宁市公安机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全力攻坚。经过一个多月的奋战,专案组基本掌握了污染物的来源、倾倒地点等信息,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及其活动轨迹。7月31日中午,警方对嫌疑人进行集中收网,一举抓获丁某、赵某、曹某3人。

  经查,丁某将自己经营的机械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危险废物)以43000元的价格交予赵某处理,赵某在明知曹某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仍将废油渣以6000元价格转给其处理,后曹某将废油渣倾倒于自家附近的池塘边。目前,3人已被刑拘。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门槛低了、入罪定刑的构成要件变了、量刑的标准更严格了……《解释》的出台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和决心,也大大增强了环境刑事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解释》下发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全面部署,强化与环保、宣传等部门的衔接配合,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化工、造纸、医药、印染等重点行业以及专门从事非法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等重点对象,以摧网络、打团伙为目标,开展针对性的线索排摸和专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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