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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3年9月23日,尚有部分个体工商户未向本局申请办理2012年度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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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8: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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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办理年度验照。截止2013年9月23日,尚有部分个体工商户未向本局申请办理2012年度验照,也未在本局书面责令限期办理验照期限内申请办理。现对尚未申请办理2012年度验照的个体工商户予以公告(详细名单见各工商所〈分局〉户外公告栏或本局红盾信息网〈网址:www.zjhngs.gov.cn〉)。相关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管辖地工商所申请2012年度验照。逾期仍不申请验照或办理注销登记的,本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局及工商所联系电话:

  海洲工商所:87250900 87250910

  硖石工商所:87290692 87231860

  袁花工商所:87860222 15868356611

  盐官工商所:87615017 87617311

  长安工商所:87407023 87407020

  许村工商分局:87752881 87566894

  企业监管科:87222701

  特此告知

  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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